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陈胤卿,绰号大眼、眼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84********,哈尼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2019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肖,小名二别,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2********,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自治县**乡**街村委**街**号,住宁洱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富强,绰号阿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5********,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乔永高,绰号狗高,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庆,绰号屌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9********,哈尼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76********,哈尼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宁洱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敬东,绰号大千二、大青二,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2019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94********,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镇**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99********,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乡**村委**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路**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乡**村委**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81998********,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公司**村民小组**号,暂住宁洱县**镇**山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7月4日,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骄,曾用名杨验明,绰号小明屎,男,1982年6月18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路**号,住址同户籍。1997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普洱县(现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8年1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原普洱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3日;1999年1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原普洱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1999年4月28日因结伙斗殴被原普洱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1999年7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原普洱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1999年9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原思茅地区(现普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2年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原普洱县公安局治安罚款100元、赔偿医疗费300元;2002年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普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普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09年4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普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3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普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9年4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解回再审被宁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杨骄解回羁押期限延长六个月,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87********,彝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路**号**幢**单元**室,住普洱市思茅区**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01199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组**号,住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因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宁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宁洱县公安局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9月4日,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胤卿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乔永高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肖、陈富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庆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敬东、任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李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骄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丁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戊、胥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宁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至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同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胤卿发现高利放贷有利可图,看到了非法放贷行业巨大的“商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高利放贷,以肆意认定滞纳违约金、篡改借条虚增债务、签订转让协议等方式,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便于收回高利债务,自2015年开始,陈胤卿以其出资成立的“普洱**投资有限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为幌子,笼络社会闲散青年罗肖、存某某(已死亡)、陈富强、王庆、张某先后加入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和回收借款业务。同时陈胤卿通过资金低息放贷给乔永高,又由乔永高高息放贷的方式获利,将乔永高牢牢控制。陈胤卿还通过小恩小惠笼络社会闲散青年李敬东帮其回收高利借款。在索要借款过程中陈胤卿安排罗肖、存某某(已死亡)、陈富强、王庆、张某、李敬东等人采取非法拘禁、跟踪尾随、威胁、恐吓、诱骗、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高额债务,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破坏宁洱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胤卿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乔永高、罗肖、陈富强、王庆、张某、李敬东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3年3月7日,被害人杨某向被告人乔永高借款18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二个月,每超期一日支付滞纳违约金1.8万元。2013年5月8日至9月9日间,杨某先后四次向乔永高偿还6.7万元,2014年10月29日,因杨某未能按时偿还高额利息,乔永高胁迫杨某改写借条虚增债务至81.84万元。2013年12月,被害人李某已向乔永高借款17万元。2015年8月1日,乔永高胁迫李某已改写借条虚增债务至164万元。2016年11月份,因乔永高欠陈胤卿、李某甲的高利贷,三人商定由乔永高找债务人杨某、李某已,通过“软禁”的方式逼取债务,李某甲安排任某某,陈胤卿安排李敬东同乔永高到宁洱县宁洱镇**村**组**号杨某家找到杨某后,乔永高、李敬东、任某某采用入住杨某家贴身跟随方式看守杨某,期间李敬东又叫社会闲散人员吴某乙、李某丙、吴某甲参与轮流看守。杨某被看守一段时间后,乔永高将李某已带到杨某家一起拘禁。期间,一天凌晨2时许,陈胤卿与王庆酒后到杨某家逼债,与杨某发生口角,王庆打坏杨某家客厅用灯,杨某妻子周某某报案后陈胤卿、王庆方逃离现场;一天,李某甲、乔永高到杨某家与杨某儿媳孙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甲打了孙某某脸部一巴掌,孙永婷报案后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被拘禁1个月左右,李某甲被拘禁20余天后,2017年1月15日杨某将临江公路征地补偿款7万元交给李某甲后才获自由。因杨某未偿清借款,陈胤卿、李某甲安排人买铁链锁住杨某家大门,杨某妻子因此离家出走并与杨某离婚,儿媳孙某某也带领女儿离家外出租房生活,杨某为此在自家围墙外搭建简易楼梯进出,直至案发。
2.2017年10月,陈胤卿与被害人彭某某商议,由陈胤卿从信用卡内刷出15万元借给彭某某,约定每三天彭某某给陈胤卿支付本金或利息一次,每超一个小时,罚款500元至1000元。陈胤卿、李敬东肆意认定彭某某还款超时对彭某某进行罚息,并不断通过微信向彭某某催债。2018年4月23日,陈胤卿为向彭某某逼取非法债务,指使李敬东到思茅区**小区将彭某某号牌为云******的福克斯轿车拖回李敬东位于**镇的家中停放。2018年5月10日,陈胤卿指使王庆、李敬东、吴某甲入住彭某某家对其进行24小时不间断看守,并采取尾随、限制外出等方式限制彭某某人身自由。王庆在彭某某家看守了四天后离开。同年6月1日,彭某某父母向陈胤卿偿还5万元钱后,陈胤卿才安排李敬东、吴某甲从彭某某家撤走。李敬东、吴某甲对彭某某非法拘禁长达21天。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彭某某号牌为云******的福克斯轿车价值人民币4.1万元,车辆已发还彭某某父亲。
3.2015年7、8月份,被害人周某甲在普洱市思茅区**附近的“**茶庄”与他人赌博,期间向李某乙安排在赌场内放贷的李某戊先后借款3万元用于赌博,借款后因周某甲未向李某戊归还借款,李某乙让杨骄帮忙留意着周某甲。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杨骄在**烧烤店遇到周某甲,杨骄打电话给李某乙之后将周某甲带到杨某家看管,至第二天早上杨骄把周某甲交给李某戊和胥某某。周某甲被带到杨某家看管期间,杨骄打过周某甲两巴掌。
二、敲诈勒索罪
1.2013年至2014年间,张某甲多次向陈胤卿借款,因其无力偿还借款和利息,陈胤卿让其写下一张出借人为罗肖,借款金额为5万元的虚假借条。为讨要债务,陈胤卿安排王庆、存某某(已死亡)、陈富强、罗肖等人驾车到张某甲家楼下蹲守张某甲一个多星期,防止张某甲逃跑。之后,一天,张某甲和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到景洪玩,陈胤卿安排罗肖带领陈富强、存某某、张某到路上拦截张某甲,尾随张某甲及其家人到景洪后当日返回宁洱。2015年,陈胤卿及其员工张某委托**法律服务所潘某某律师拿着张某甲书写的6张借条到宁洱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甲,经法院审理,调解、判决张某甲赔偿陈胤卿及罗肖人民币85.5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的虚构债务。因张某甲无力偿还,宁洱县人民法院将其土地拍卖后将拍卖所得费用中的85.5万元赔偿给陈胤卿。
2.2014年1月,被害人李某乙从杨某乙处得知可以从陈胤卿处借钱,于是其找到陈胤卿,用自家林权证抵押向陈胤卿两次借款5万元,实际拿到手4.5万元,约定月息10%。借款后李某乙陆续偿还利息1.2万元后无力继续偿还,于是陈胤卿安排罗肖、陈富强、存某某(已死亡)到李某乙家中索债,索债过程中威胁要杀李某乙全家,并扬言要砍李某乙的手指头和脚趾头、把李某乙弄残,在陈胤卿、罗肖、陈富强逼迫下,李某乙家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宁洱县**贷款13万元后,从中取出7万元现金交给罗肖、陈富强,之后罗肖将李某乙的借条、林权证返还李某乙母亲陈会芬。
3.2016年,张某丁通过彭某某向陈胤卿借款两次。第一次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10%。借款后,张某丁每月向陈胤卿支付10%的利息,因其短时间内未能归还本金,利息由10%涨到15%。第二次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10%,后因张某丁无法继续支付利息,被迫将该笔借款转为张某丁向王庆所借,张某丁与王庆签署了借款为10万元的借条和收据,出借人一栏为空白。借款后王庆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张某丁还钱,并威胁张某丁不要耍花样,如果不还钱就像对待彭某某一样到其家中对其进行看守。张某丁从2017年8月18日开始,连本带息共偿还陈胤卿25.9万元。
4.2014年3月12日,唐某某和周某乙向乔永高借款5000元,实际拿到手44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超期每日需支付滞纳金500元。后因唐某某和周某乙未按时归还欠款,乔永高于2017年1月带人到唐某某家中威胁唐某某还钱,唐某某当天还乔永高现金6000元。过了几天,乔永高继续索债,因唐某某没钱,乔永高带唐某某和其妻李某庚到“**酒店”办理网上贷款业务未成功。之后唐某某从**银行转账7000元给乔永高。因乔永高继续威胁唐某某还钱,被逼无奈之下,唐某某的父亲唐某甲和母亲张某戊向亲戚借款2万元还给乔永高,乔永高才将借条归还唐某某。乔永高在索要债务的过程中曾威胁过唐某某,且唐某某知道乔永高是混社会的,处于对乔永高身后势力的恐惧才还了钱。
5.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间,被害人王某某先后向乔永高借款六次,实际拿到手的借款金额累计55.2万元,截至2017年6月21日,王某某共向乔永高还款72.6万元。借款后乔永高每两、三天打四、五个电话向王某某催债,如果王某某不接电话,则到王某某家找他索债,乔永高要债时说话的口气比较强硬。2015年2月24日,乔永高到王某某家中索债时二人发生过打斗;2016年12月8日,乔永高带领杨骄等人到同心烟站找王某某担保人王涛要债,并殴打了王涛,王涛于当日报警。乔永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实行威胁,向被害人王某某索取高额利息50880元。
三、诈骗罪
被害人周某丙于2013年8月首次向陈胤卿借款6万元,按约定月息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拿到5.4万元,此后因无力还本付息再次向陈胤卿借款3万元,同样扣除当月利息后到手2.7万元,之后第三次向陈胤卿借款1万元用以支付此前两笔借款9万元的月利息一次,至此周某丙与陈胤卿实际借款三次,到手本金9万元。至2014年后因无力还本付息,受陈胤卿胁迫多次改写借条15张(累计金额52.5万元),将应支付利息虚增为借款本金,至2015年10月1日陈胤卿将周某丙欠款虚增至67万元。期间,因赵某陪同周某丙到陈胤卿处改写过借条,陈胤卿诱骗赵某为周某丙分担6万元债务。后陈胤卿得知周某丙在**镇**路**号预购有住房一套,便胁迫周某丙用该住房抵债,于2015年3月24日给周某丙转账7.5万元支付首付款后,从开发商林某处将住房转移到其岳父李某辛名下,余款由周某丙承担抵扣周某丙所欠借款(周某丙称19万、陈胤卿称24万),后将房屋抵债给者某。至此经结算周某丙仍欠陈胤卿24万元(陈胤卿称40万),为此陈胤卿胁迫、诱骗赵某以**镇**街**号商住两用房屋抵押(实为买卖)向陈胤卿借款20万元(该借款由陈胤卿从杨某处借款后转借给赵某)帮周某丙付息,后因周某丙、赵某无力还清该20万元借款,房屋被陈胤卿占为己有后抵债给郑某某。经鉴定**镇**路**号住房价格为人民币43.396万元,**镇**街**号房屋价格为人民币40.11万元。扣除实际借款本金外,陈胤卿以借贷为名非法占有周某丙、赵某财物合人民币485060元。
四、骗取贷款罪
2012年11月22日,陈某某开始向乔永高借高利贷,至2013年12月起,因无力偿还借款,乔永高要求陈某某用“**汽车修理厂”抵顶债务。2014年3月份的一天,乔永高与郑某某商量,虚构乔永高向郑某某购买配件的事实,向中国**银行宁洱支行贷款200万元。同年3月6日,乔永高和郑某某签署了一份标的价值为394.5万元的虚假购货合同,由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于3月19日向中国**银行申请200万元贷款,3月26日,中国**银行宁洱支行向郑某某放款200万元,贷款期限1年。乔永高未将200万元贷款用于修理厂购买配件,将其中57.9万元转给给陈胤卿用于支付向高利贷的利息,24.96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房产的尾款,部分剩余贷款用于修理厂建设。至2015年11月5日,乔永高仍欠贷款本金及利息617912.91元。
五、寻衅滋事罪
2014年5、6月份,罗某某向罗肖借款3万元(实际出借人为陈胤卿)、向李某甲借款3万元、2014年7月9日向乔永高借款3万元、之后向向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均为10%。至2014年10月份开始罗某某无法偿还借款本息,陈胤卿安排罗肖、陈富强强行搬走罗某某油漆店内的财物,且多次找罗某某要债,对其进行滋扰,后陈胤卿与李某甲、乔永高、向某某到罗某某家要债,逼迫罗某某用自家土地20年使用权抵债,陈胤卿、罗肖、陈富强逼迫罗某某还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生产生活,侵犯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
六、赌博罪
2016年12月份,杨骄经陈胤卿认识李某乙后,杨骄与李某乙协商,在宁洱县**镇**组**号张某已家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渔利,李某乙安排人员在赌场出资高利放贷给赌客,李某乙可获取高利放贷利息的同时与杨骄平分赌场利润。李某乙拿出18万元并安排李某丁到赌场放贷,杨骄以每天100元工钱聘请汤某、李某壬在赌场给赌客订饭、送饭,以每月3000元工资安排段某某在赌场负责抽头渔利。之后杨骄邀约王某某、杨某丙、吕某某等人到赌场玩扑克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借条、收据、银行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抓获经过、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胤卿、乔永高、王庆、李某甲、李敬东、任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李某丙、杨骄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额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胤卿、乔永高、王庆、张某、罗肖、陈富强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胤卿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借助公证和采用胁迫手段向被害人及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永高与他人签订虚假购货合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达20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617912.91元贷款未清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胤卿安排罗肖、陈富强强行搬走他人财物,且多次对他人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侵犯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为18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杨骄设局组织他人赌博,而为杨骄提供资金用于维持赌博活动顺利进行,被告人李某丁明知杨骄聚众赌博,接受李某乙安排,在赌场给参赌人员放贷,为杨骄聚众赌博提供了直接帮助,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胤卿、乔永高、罗肖、陈富强、王庆、张某、李敬东、李某甲、任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李某丙、杨骄、李某乙、李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雁南、汪艳、魏夏泓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胤卿、乔永高、罗肖、陈富强、王庆、李敬东、李某甲、任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李某丙、杨骄、李某乙、李某丁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39879****。
3.案卷材料和证据45册7151页。
_4.物证笔记本10本、股金证1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本、手机11部、硬盘1个、铁皮箱1个随案移送。
5.机动车3辆、房产16处、车位1个暂扣于宁洱县公安局、冻结银行账户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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