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能彬、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能彬,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05年5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金牛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 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贩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能彬、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 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能彬伙同李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美好小区侧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邱某。

2.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能彬伙同李某某从张科(未到案)处以450元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以待贩卖。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能彬吸食部分购得的冰毒后,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美好小区大门口以450 元的价格将剩余的冰毒及麻古贩卖给邱某。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美好小区3 栋2单元503号房屋内将被告人陈能彬、李某某挡获。民警在该房屋内的沙发上一药盒内查获一小袋净重0.14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在李某某身穿的围裙口袋内查获两小袋净重3.0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10颗净重0.98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红色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清单、鉴定意见、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能彬、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能彬、李某某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能彬、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能彬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能彬、李某某基于同一犯意共同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能彬、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