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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能红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能红,女,1971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街**大厦**单元**-**房间 (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站**路**号**单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能红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能红于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8时左右,在自己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街**大厦**单元**-**房屋内容留刘某某、吕某某和绰号“海哥”的男子吸食毒品。

被告人陈能红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在自己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街**大厦**单元**-**房屋内容留刘某某、范某某吸食毒品;于同日上午8时许,陈能红在该房屋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于同日上午10时许在该房屋内容留刘某某、吕某某两人吸食毒品。

2020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能红在重庆市永川区金科阳光小镇38幢楼下被侦查人员抓获。陈能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范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能红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及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能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能红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能红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能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陈能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能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能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勤

检察官助理:陈  准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散页材料一页、光盘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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