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陈自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7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自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自建在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街南四巷路口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男士挎包内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5小袋(净重分别为47.82克、2.25克、8.84克、0.37克、7.34克),装有5颗红色药丸的蓝色塑料密封袋1小袋(净重0.48克),人民币21526元。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其中3小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红色药丸共计净重64.48克。
被告人陈自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自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在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自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扣押财物见《扣押物品清单》,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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