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陈自强,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湘潭县**镇**村**组**号。2016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自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自强在宁乡市花明楼镇竹湖村、大屯营镇梅湖村采取撬门入室或“隔窗钓鱼”的方式多次盗窃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2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自强在**镇**撬门进入被害人龙某某家,盗得被害人龙某某现金400余元。
2.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自强在**镇**被害人彭某某家,采用“隔窗钓鱼”的方式未盗得财物。
3.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自强在**镇**村撬门进入被害人汤某甲家,未盗得财物。
4.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自强在**镇**撬门进入被害人易某某家,盗得被害人易某某现金100余元。
5.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自强在**镇**村被害人丁某某家,采用“隔窗钓鱼”的方式盗得现金几十元。
6.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自强在**镇**村撬门进入被害人汤某甲家,盗得被害人汤某甲现金27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自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龙某某、易某某、彭某某、汤某乙、丁某某、汤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陈自强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自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自强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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