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江夏区**街**路**号。因盗窃、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A*****号大众牌轿车,载谢某某、严某甲(均另案处理)至本区**新区武汉市**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电动栅栏门缝隙进入该公司,盗走堆放于仓库内的铁块、曲轴等材料,放于被告人陈某轿车后备箱,运至本区**街一废品收购站,变卖获款人民币280元用于购买毒品麻果。当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再次驾车载谢某某、严某甲至**公司,以上述同样方式盗窃曲轴等材料,运至该废品收购站,变卖获款人民币145元用于游戏充值。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A*****号大众牌轿车,载严某甲至本区**街**路**号附近,见陈某甲停放于此的正三轮摩托车,遂拧开油箱盖,盗窃摩托车内汽油加入其轿车内。
2019年12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A*****号大众牌轿车,载严某甲至**公司欲盗窃压缩铁料,因铁料过重无法搬动,遂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鄂A*****号大众牌轿车,载严某甲、严某乙(另案处理)至**公司欲再次盗窃时,被公司员工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发现并将严某乙控制。被告人陈某遂从其车内拿出刺刀,威胁赵某甲等人放开严某乙。严某甲亦捡拾铁棒击打赵某甲,致其耳部受伤。后被告人一伙趁机逃离现场。
2020年1月3日,公安人员在武汉市江夏区拘留所抓获因吸毒、盗窃被行政拘留的被告人陈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刺刀(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张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公司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盗窃单位财物,还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徐敏
检察官助理:李品亮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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