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陈良君,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民工,住重庆市南岸区**镇**工地项目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2月30日被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良君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上午9时20分许,被告人陈良君到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泽科商场,看到商场内“檏術”服装店内无人,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后陈良君到江北区观音桥时代金街华谊数码店内,将手机卖给李某某,获得赃款人民币1900元。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2020年8月12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郭家沱工地附近将被告人陈良君抓获归案。被告人陈良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2020年8月30日,陈良君的朋友代其退还1900元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良君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良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良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良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良君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良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王衍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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