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四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陈艳涛,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31980********,中技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楼**号,无业。2013年10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艳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春节以来,被告人陈艳涛雇佣陈某某、凡某某、任某某三人(均已起诉)在天津市武清区**村民房制造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舍得、小糊涂仙、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津酒等白酒。
2018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在武清区**村民房内当场将制作假酒的陈某某、凡某某、任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国窖、五粮液、剑南春、茅台、洋河等大量假酒及假酒包材。后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的带领下,在天津市西青区**村发现两处存放假酒的库房,现场查获大量国窖、五粮液、剑南春、茅台、洋河等大量成品假酒。后经鉴定,在西青区**村查获的假酒及在武清区**村一民房内查获的成品白酒均系假冒产品,总价值共计5115744元。被告人陈艳涛2019年8月2日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涛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以假充真,制作假冒白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岩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艳涛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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