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陈艳秋,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艳秋涉嫌盗窃、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陈艳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艳秋至晋江市**路**号租房内,在被害人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十次操作被害人罗某某手机中的银行APP软件,将被害人罗某某卡号621798703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2万元人民币转出。2018年8月30日中午,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投资有限公司*楼*号宿舍抓获被告人陈艳秋。后被告人陈艳秋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2019年9月6日晚上,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石狮市***酒店***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陈艳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艳秋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刘某乙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艳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艳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艳秋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艳秋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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