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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艳英组织卖淫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陈艳英,女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黄骅市****足道,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黄骅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艳英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左右,陈艳英与王某某、韩某某共同出资在黄骅市新海东路路北经营**足道。其间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足疗店内通过统一管理、控制,非法组织张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进行卖淫活动,陈艳英负责盯店内吧台,接待客人,安排卖淫女接待客人、记账,卖淫所得与卖淫女三七分成,违法所得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艳英微信收款截图、微信收款明细、支付宝图片、指认卖淫场所图片、微信账单截图、付嫖娼款的账单截图、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2、证人祁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卢某某、金某某、商某某、胡某某、魏某某、王某乙、卢某甲、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艳英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艳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艳英以经营足疗店为名,招募、雇佣多名妇女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艳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艳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艳英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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