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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艺兵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艺兵,男,1969年****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69********,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荣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荣县********号。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2004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艺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艺兵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早,被告人陈艺兵来到简阳市依云谷小区“力道健身”店外,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安尔达牌电瓶车盗走(已发还)。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885元。

2020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艺兵被民警挡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工具等物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艺兵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艺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艺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艺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艺兵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艺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艺兵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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