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陈艺强,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2019年5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艺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已告知被告人陈艺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7月29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艺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艺强在蓝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指使下,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阿保”(在逃)来到广州市黄埔区(发案时为萝岗区)联和街光谱西路北侧人行道附近,根据蓝某某的指引,被告人陈艺强伙同陈某某、“阿保”拦住被害人郑某某,将其从自行车上踢打下来,继而对倒在地上的被害人郑某某拳打脚踢。此后,蓝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一把水果刀对倒在地上的被害人郑某某的胸部连续捅刺多刀。随后,被告人陈艺强与蓝某某、陈某某、“阿保”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艺强在接收蓝某某给予的4000元人民币雇佣费后,与陈某某、“阿保”平分该费。经广州市萝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右颞头皮有2. 6cm×2. 2cm表皮剥落,左面部5.0cm × 1.5cm表皮剥落,左耳廓有5.5cm×3.0cm皮下出血,右手肘部有2. 5cm×1. 5cm表皮剥落,右手食指有2.0cm划伤,左胫前有2. 8cm×1. 5cm表皮剥落。被害人郑某某的死因系因胸部受锐器作用致心脏、肝、肺、锁骨下动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2019年5月1日,被告人陈艺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博白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刀具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艺强供述和辩解;
5.法医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艺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艺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鹤
2019年9月10日
附项:
1.被告人陈艺强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的物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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