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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英夫、冯某甲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陈英夫,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组*j*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8月6日被释放。因涉嫌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聪,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居委会****,现住址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二年。因涉嫌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农,出生地琼海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英夫涉嫌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冯某甲、石某某涉嫌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英夫、冯某甲、石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英夫因索要工程一事被林某某、梁某甲等人殴打受伤。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为报复林某某、梁某甲等人,在陈英夫授意下,冯某甲、石某某伙同何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张某甲(均另案处理)持2把改装射钉枪、3枚自制“山猪炮”蒙面到琼海市**镇**村委会安置区**村梁某甲板房处并下车,张某甲、冯某甲持枪向正在此处聚餐的人群射击,接着冯某甲向人群扔一个“山猪炮”,王某某向人群扔了两个“山猪炮”。随后5人开车逃离,现场留下一个未爆炸的“山猪炮”、铁砂、爆炸残留物等。在此处聚餐的方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丁、黄某乙受伤。2019年12月13日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琼海市中原镇迈汤村委会尾村冯振福虾塘的水沟处,查获到何某甲、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用于作案的两把改装射钉枪、以及一把转轮枪、一把气枪、三把砍刀、四枚子弹、三枚射钉弹、一袋铁砂(钢珠)。经鉴定,方某某、刘某某、梁某甲、梁某丁、黄某乙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爆炸残留物检出烟火药爆炸残留成分,提取的一把转轮枪支和两把改装射钉枪支认定为枪支;四枚子弹为国产56式7.62mm步枪空包弹,认定为制式弹药。现场提取“山猪炮”不具备引爆和鉴定条件。

陈英夫于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主动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受讯问。冯某甲、石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5时许在琼海市中原镇石仙村委会上村22号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砍刀(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前科材料、病例资料、发还清单、租车材料、办案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张某乙、梁某乙、李某某、梁某丙、林某某、何某乙及冯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方某某、梁某甲、刘某某及梁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英夫、冯某甲、石某某的供述辩解和同案人何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陈英夫非法持有枪支案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英夫因索要工程一事被林某某、梁某甲等人殴打受伤。同日21时多,陈英夫纠集石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在吴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判决)带领下开车到琼海市长坡镇取回一把转轮枪支准备报复林某某等人,随后陈英夫把该枪支交给张某甲放置,张某甲把枪放在陈英夫鸡寮旁木房二楼。经鉴定,该把转轮枪支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陈英夫于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主动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相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英夫、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英夫、冯某甲、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夫、冯某甲、石某某伙同他人以爆炸、持枪向人群射击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英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陈英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被告人陈英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英夫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英夫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至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甲、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英夫、冯某甲、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英夫、冯某甲、石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散件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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