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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英祥盗窃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陈英祥,曾用名陈强,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街**号,工作单位无。2019年5月7日陈英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英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陈英祥,于2020年10月13日14时,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罗家井“步步高超市”大门口附近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时,扒窃黄某某放在外套左侧口袋内的一部手机,扒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经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英祥扒窃的黄某某的华为牌畅想10PLUS手机的价格为1188元。

2.被告人陈英祥于2020年9月28日16时许,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声海听力设备有限公司”内,趁被害人阳某某不注意将其一台放在店内前台椅子上的手机偷走。经郴州市北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英祥盗窃的阳某某的华为牌mete30型手机的价格为4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英祥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监控视频资料、人身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英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英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英祥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曾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系吸毒人员,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强制戒毒;一年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系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英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弼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英祥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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