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陈茂展,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暂住地浙江省瑞安市**苑**幢**楼**号。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彬彬,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巷**号,暂住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栋**单元。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被西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远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暂住地浙江省瑞安市**苑**幢**楼**号。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 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智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暂住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栋**单元。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陈茂展邀约被告人魏智伟、蒋彬彬进行非法网络放贷,由陈茂展出资2.5万元,蒋彬彬、魏智伟夫妻出资2.5万元,以“六神金融”、“六神客服’、“六神客服三’等微信号开始非法从事网络放贷。每人每月分别支取6000元工资外,其他获利按比例分成。同年8月初魏智伟、陈茂展邀约被告人夏远妙加入该团伙,由夏远妙出资3万元、陈茂展出资2万元、魏智伟、蒋彬彬夫妻出资1万元,以微信“利群金融’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每人每月分别支取6000元工资外,其他获利按比例分成。在放贷期间陈茂展向魏智伟、蒋彬彬、夏远妙教授网络放贷流程。陈茂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网络放贷,陈茂展安排魏智伟拨打电话,并冒用正规网贷平台或银行合作商向被害人宣传放贷。陈茂展对有意向贷款的被害人进行审核并将被害人微信推送给蒋彬彬、夏远妙。蒋彬彬、夏远妙以需要预留紧急联系人为由,诱导被害人提供服务密码、验证码,在违背被害人意愿下非法获取大量被害人个人详细信息。蒋彬彬、夏远妙要求被害人在“有凭证’、“今借到’、“米房’以年利率24%签订借款协议,但实际放款时却按照周利息20-30%先行扣除,被害人对贷款利率与协议不一致有疑问的情况下,陈茂展等人以获得银行许可对被害人进行诱骗。扣除巨额利息放款后,在到期前一日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会向被害人相互推荐下家,让被害人在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等团伙之间“转单平账”,通过增加7天内还款频率、缩短资金在被害人账户中停留时间,刻意增加被害人还款难度,导致被害人仅能通过不断偿还巨额手续费、延期费维持。遇被害人未按期还款时,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使用之前被害人贷款时被非法获取的公民详细信息,对与被害人通话次数高的号码进行短信轰炸、电话滋扰、发送低俗、淫秽、暴力ps图片,逼迫被害人及家属还款。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在进行非法网贷期间,由陈茂展对该团伙进行管理,负责决定放款对象、放款数额核心工作。为不断扩大团伙规模,陈茂展多次为蒋彬彬、魏智伟夫妇垫付入股资金,同时陈茂展在网贷期间,通过电话邀约他人参与该团伙进行非法网络放贷。该团伙成员每放款成功一笔,便向陈茂展交纳150元不等的信息费。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蔡某某被诈骗案
2018年5月18日,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向被害人蔡某某谎称系“借贷宝”正规网贷公司,与银行有合作,诱导蔡某某在“有凭证”、“今借到”等平台签订年利率为24%的借款协议,实际按照5-7天20-30%计算利息,并先行扣除手续费。在蔡某某到偿还期限时,该团伙成员分饰不同名号的金融机构向被害人出借贷款,诱导被害人“转单平帐”、“以贷还贷”,在增加出借笔数的同时不断增加被害人的还款难度。陈茂展以上述方式共计在蔡某某处骗取404000元手续费;蒋彬彬、魏智伟夫妇共计从蔡某某处骗取125500元手续费;夏远秒共计从蔡某某处骗取62000元手续费。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共计骗取蔡某某591500元。
2.刘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6月24日,陈茂展向团伙成员魏智伟提供刘某某的个人信息,由魏智伟打电话向刘某某谎称:“自已系正规放贷公司,与银行有合作业务,刘某某符合放贷条件”。得知刘某某有贷款意向后,陈茂展让刘某某添加蒋彬彬微信。蒋彬彬通过微信向刘某某谎称:“贷款需要预留紧急联系人,需要导入个人通讯录”。获得刘某某手机服务密码、验证码后。陈茂展、蒋彬彬、魏智伟、夏远妙团伙在未经被害人许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非法获取被害人刘某某大量个人信息,其中资金交易记录6条(包含时间、次数、金额),金融记录机构通信记录9条(包含金融机构名称、通话次数),p2p与小贷公司通信记录2条(包含小贷公司名称、通话次数),刘某某本人通信记录807条(包含对方号码、通话次数、通话时长、主被叫分别次数、最早最晚通话时间)。刘某某按照蒋彬彬要求在“有凭证”平台签订金额1500元,年利息24%协借款协议,扣除30%手续费后将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并要求刘某某7日内偿还本金15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刘某某因还款压力大服毒自杀。2018年6月28日蒋彬彬在微信言语威胁刘某某后,使用轰炸软件对刘某某多名亲友、同事实施电话、短信轰炸,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导致被害人刘某某在入院抢救治疗期间产生剧烈情绪波动抵触抢救,造成较严重后果。
3.李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8月期间,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向被害人李某某谎称系正规借贷平台。8月17日,李某某分别在蒋彬彬“六神金融”、夏远秒“利群金融”处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1000元,约定7天还款,并签订年利率24%的借款协议。蒋彬彬、夏远秒在李某某还款期限将至时要求被害人偿还1500元,后因李某某无力偿还,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便使用轰炸软件对李某某及多名亲友实施电话、短信轰炸,发送低俗、淫秽、暴力ps图片,逼迫李某某还款,严重影响李某某及亲友生活,导致李某某一度想自杀。
4.郑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8月期间,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向被害人郑某某谎称系“借贷宝”网贷公司,被害人于8月5日向蒋彬彬的“六神金融”借款1500,元,实际到账1050元。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签订年利率为24%的电子协议,还款期限7天。8月9日,蒋彬彬向郑某某表示愿意继续出借贷款,让郑某某以贷还贷,当日郑某某再次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1400元。郑某某凑齐1500元后偿还上一笔贷款,后因郑某某无力偿还贷款,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使用轰炸软件对郑某某及多名亲友实施电话、短信轰炸,发送低俗、淫秽、暴力ps图片,逼迫郑某某还款,严重影响郑某某生活,其亲友因此事与郑某某已不来往。
5.胥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7月7日,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向被害人胥某某谎称系“借贷宝”正规网贷公司,后被害人与蒋彬彬签订电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500元,年利率24%,实际到账1000元。7月10日,蒋彬彬等人要求胥某某偿还1500元,胥某某提出还款需按照签订的24%年利率合同执行,拒绝7天高达500元的巨额利息。随即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使用轰炸软件对胥某某及亲友实施电话、短信轰炸,发送用胥某某头像PS的低俗、淫秽、暴力图片,逼迫胥某某还款,严重影响胥某某及亲友生活,导致胥某某已经购买敌敌畏准备自杀,后被亲友及时发现并阻止。
6.钱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8月26日,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向被害人钱某某谎称系“借贷宝”正规网贷公司,随后被害人在蒋彬彬的“六神金融”借款,双方签订金额5000元,24%年利率的电子协议,实际到账3500。8月28日,蒋彬彬要求钱某某偿还5000元,被害人因利息过高并与协议不符,拒绝支付高额利息。蒋彬彬随即采用轰炸软件对钱某某及多名亲友、同事实施电话、短信滋扰,造成钱某某被所在公司辞退的后果。
7.曾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7月7日,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向被害人曾某某谎称系“借贷宝”正规网贷公司,随后被害人预备在蒋彬彬的“六神金融”借款,双方签订金额1500元,24%年利率的电子协议,实际到账1000。蒋彬彬等人要求曾某某偿还1500元,曾某某未还款。随即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使用轰炸软件对曾某某及亲友实施电话、短信轰炸,发送低俗、淫秽、暴力图片,逼迫曾某某还款,严重影响曾某某及亲友生活。
8. 陈茂展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8年6月起,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团伙向吴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网络放贷,蒋彬彬、夏远妙以需要预留紧急联系人为由,诱导被害人提供服务密码、验证码,在违背被害人意愿下非法获取大量被害人个人详细信息。2018年9月19日,西昌市公安局在浙江省瑞安市锦东家园小区二单元1601号房间,将被告人陈茂展、蒋彬彬、魏智伟、夏远秒等人抓获,并现场查获大量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账本、手机等作案工具。经电子数据勘验,该团伙电脑内存有全国范围内57577条借款人的个人公民信息(包含:出行记录、交易记录、通话记录、账单信息、短信记录等),在抓获现场办公桌内发现记录公民个人 9327条(包含姓名、联系电话),共计66904条公民个人信息。
陈茂展、蒋彬彬、魏智伟、夏远妙“套路贷”团伙系共同犯罪,其中陈茂展负责团伙日常管理运营、违法犯罪手段传授、发展扩大团伙规模等核心作用。该团伙人员分工明确、流水作案,有组织犯罪趋势明显,其成员固定,对外完全以公司模式运营,有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管理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陈茂展,也有固定团伙成员蒋彬彬、魏智伟、夏远妙。犯罪目的明确、各有分工、长期纠集且多次作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根据上述特征,陈茂展、蒋彬彬、魏智伟、夏远妙等人系特征明显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展、蒋彬彬、魏智伟、夏远妙“套路贷”团伙系共同犯罪,其中陈茂展负责团伙日常管理运营、传授违法犯罪手段、发展扩大团伙规模等核心作用。该团伙人员分工明确、流水作案,有组织犯罪趋势明显,其成员固定,有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管理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陈茂展,也有固定团伙成员蒋彬彬、魏智伟、夏远妙。犯罪目的明确、各有分工、长期纠集且多次作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茂展系主犯,被告人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茂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魏智伟利用购买的信息寻找作案对象,蒋彬彬、夏远妙以需要紧急联系人为由,通过网站秘密窃取受害人详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6904条,违法所得60余万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四名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自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对陈茂展、蒋彬彬、夏远妙、魏智伟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能如实供罪,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映萍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茂展、夏远妙、魏智伟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蒋彬彬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卷2册,共21张光盘。
3.起诉书2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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