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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茂源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陈茂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祁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茂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性质组织罪

2011年11月份,罪犯罗某某、曾某某、何某甲和何某乙(在逃)、彭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到景洪市**景洪城内开设流动地下赌场,在非法获取大量钱财后,罪犯罗某某将其在湖南的主要成员罪犯邹某甲和其他成员叫到景洪,并将罪犯邹某甲和其他成员安排在彭某某赌场内看场子占干股,罪犯罗某某继续带着罪犯曾某某、何某甲和何某乙开设地下赌场。同时,罪犯邹某甲与湖南祁东籍社会闲散人员和劳释人员接触,为湖南籍社会闲散人员和劳释人员提供吃住、安排社会闲散人员到赌场内看场子,组织成员到景洪的赌场内滋事砸场子,将赌场的股东强行押到山上殴打等暴力手段索要股份,并强行占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干股,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准许其成员在赌场内吃红钱和发放工资的方法,以此解决其团伙成员的待遇问题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罪犯罗某某又以出面调解湖南籍人员之间的纠纷等方法突显其的老大地位,社会闲散人员和劳释人员都认为罗某某、邹某甲有经济实力,在湖南籍人员中有威望,名气大,讲义气,心甘情愿的跟随罗某某、邹某甲。其团伙成员不断发展壮大,逐渐形成了以罪犯罗某某为首,以罪犯邹某甲、曾某某和何某乙(在逃)为骨干,以被告人陈茂源和罪犯邹某乙、陈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何某甲、李某甲、何某某、汪某某、邹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雷某某、陈某丁、周某某、陈某戊、唐某某、付某某(在逃)为成员的黑社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的骨干和成员都称罪犯罗某某为“猴哥”,骨干和成员都听命于罪犯罗某某、邹某甲的指挥,在部份赌博场所形成了非法控制,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派成员到他人的赌场内强行要干股等暴力手段大肆聚敛钱财,购买作案交通工具汽车、砍刀、服装等器具,为其发展壮大、实施违法犯罪提供经济保障。为争夺势力范围,进而称霸一方,维护组织利益,该组织采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绑架、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景洪地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景洪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2012年10月6日,罪犯曾某某、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丁到景洪市**胶鞋厂李某乙、杨某甲开设的赌场内要百分之三十的股份,遭到李某乙的拒绝后,于次日14时许,被告人陈茂源和罪犯邹某乙、刘某乙、刘某甲、陈某甲、陈某丁、汪某某、周某某(在逃)、陈某己(在逃)、李某丙(在逃)、李某丁(在逃)等人驾驶二辆轿车和云******微型车到景洪市**胶鞋厂,持刀、钢管冲进杨某甲、李某乙开设的赌场内将放水赌博用的桌子砍坏,围住杨某甲、杨某乙殴打,之后用砍刀架在两人的脖子上,将两人押上车蒙住两人的眼睛带到曼弄枫新民中**背后的胶林内进行殴打,用塑料袋点燃后滴在两人的背部、奶头上烫,用老虎钳夹手指甲等办法摧残杨某甲、杨某乙的身体。之后罪犯刘某乙一伙人将杨某甲、杨某乙丢在胶林内逃走,经法医伤情鉴定:杨某甲、杨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三、敲诈勒索罪

2012年8月8日12时许,彭某某、陈某庚、徐某甲在景洪市**弄**村委**庄**村**号彭某某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徐某甲将所带的现金输完后,向彭某某借了26000元、向陈某甲借了18000元的高利贷继续参赌,赌到次日4时许,徐某甲因输钱“出老千”使诈,被陈某庚发现后,罪犯陈某甲将桌面上的30000多元赌资拿走,罪犯陈某甲、邹某乙和陈某庚把徐某甲叫上陈某庚的车,将徐某甲带到曼弄枫海阔天空KTV门口,被告人陈茂源和罪犯刘某甲驾驶云******微型车来到后,又将徐某甲押上云******微型车带到州师范对面的建设银行,陈某甲逼着徐某甲还18000元的高利贷,徐某甲被迫从取款机上取出10000元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又向徐某甲要了银行卡的密码后把银行卡拿走,罪犯唐某某驾驶别克轿车带着张某某(在逃)、李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建设银行,被告人陈茂源和罪犯陈某甲、邹某乙、刘某甲把徐某甲交给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人将徐某甲带到农垦医院后面的胶林里把徐某甲铐在橡胶树上进行威胁和殴打,逼着徐某甲赔偿陈某庚之前和徐某甲共同赌博输掉的125000元钱,要徐某甲打电话给陈某辛拿钱来赎人,因陈某辛拿不出钱赎人,遂通过徐某乙找到罪犯罗某某出面与陈某庚、唐某某协调,说好用80000元解决。之后陈某庚、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将徐某甲带到景洪大润发超市的路边,罪犯邹某甲打电话叫被告人和陈某甲、刘某甲、邹某乙、刘某乙到大润发超市路边从唐某某等人手里将徐某甲带走,带到曼弄枫新民中背后的胶林里,陈茂源、陈某甲、刘某甲用棒球棒殴打徐某甲,用塑料袋燃烧的液体滴在徐某甲的身上烫,用虎钳夹徐某甲的指甲摧残徐某甲,待陈某辛从银行里取出38000元,向陈某壬借了12000元,共50000元,一条46克的金项链拆抵20000元交给罪犯罗某某后,被告人陈茂源和陈某甲、刘某甲、邹某乙、刘某乙才把徐某甲徐某某拉到山水云天路口丢在路边后驾车逃走。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2年4月13日,刘某丙带着邹某丙等5、6名湖南祁东籍年轻男子到动漫城电玩室向主管刘某丁员工景洪市**乡别墅**室**段某某要每月7、8千元的管理费(保护费),因刘某丁、段某某做不了主,刘某丙、邹某丙等人离开油乡别墅动漫城电玩室,接着又因邹某丙和“拳王”因赌债发生纠纷互相争吵,刘某丙、邹某丙对此怀恨在心。同年4月19日21时30分许,刘某丙、邹某丙通知被告人陈茂源和罪犯邹某甲、何某甲、陈某乙、曾某某、何某某、刘某甲、陈某甲、邹某乙、付某某(在逃)、李某丙(在逃)、李某某(在逃)到**娱乐会所门口集合后,之后该一伙人驾驶云******微型车和二辆黑色轿车来到景洪市**电玩室,邹某丙、刘某甲、陈某乙、付某某和4、5名男子冲进登峰游戏室,在邹某丙的指挥下,用管杀、砍刀、钢管将20台游戏机、一台空调、一扇玻璃门砸毁后扬长而去,后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为97965元。同年6月10日由邹某丙出面和刘某丙达成协议,由邹某丙赔偿给刘某丙10万损失费,刘某丙向邹某丙写了琼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笫二百七十四条、笫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时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钢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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