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茂红,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村委**村**号,2012年因抢劫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抢夺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因抢夺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茂红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茂红窜至麒麟区官房酒店前人行道上时,看见被害人王某某背着一个背篓戴着一对金耳环在前面走,陈茂红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从后面上去用双手将王某某佩戴的一副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被抢夺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茂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红趁人不备,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茂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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