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陈荣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彝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荣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荣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陈荣德携带一把剪刀尾随受害人万某某至武义县泉溪镇泉二村公园附近,陈荣德快步上前用手捂住万某某嘴巴将其推进公园内,后其手持剪刀用剪刀刀尖抵着万某某脖子处,抢走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110元(其中微信转账1100元,现金10元),以话费充值方式抢劫30元未遂,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荣德在武义县泉溪镇泉三村上市头巷9号1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黑色VIVO X21i手机;
2.书证: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条等;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荣德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刑事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照片、现场照片、微信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荣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荣德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机关已将物证移送武义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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