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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荣钊集资诈骗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陈荣钊,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7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荣钊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5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梁晖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9月14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7月29日、10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11日、8月29日、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被告人陈荣钊与其前妻刘某甲创办重庆市合川区**农家乐。2003年,刘某甲通过设立重庆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农家乐开展经营管理,并由刘某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陈荣钊在未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同意的情况下,为骗取被害人资金,编造了**公司需筹资扩大经营规模、**公司需筹资修建老年公寓等虚假事由,并虚构**公司将获得政府拆迁赔偿款人民币1亿元的虚假事由作为还款担保,采取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的主要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184人共计人民币6814.742万元。所骗款项除约人民币400万元被陈荣钊用于为**公司购买苗木外,其余均被陈荣钊用于归还到期本息、个人生活消费以及购买彩票挥霍。截止案发,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3156.45万元。

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陈荣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陈荣钊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荣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倚琴

检察官助理:冉绍彦

2018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荣钊现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5册,补充材料5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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