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六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荣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4月18日至5月15日、2020年6月12日至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陈荣伙同陈某甲(已判决),在明知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系违法行为,仍通过微信将拍摄图片、录制视频推送的方式非法出售象牙制品,并将涉案象牙制品交由德邦快递员吴某某(已判决)进行邮寄,后由公安机关拦截依法予以查获。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重2.957kg,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3209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荣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荣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荣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规定,明知出售象牙等野生动物制品系违法犯罪行为,仍伙同他人非法予以出售,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320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文仙、林子高
检察官助理:方坤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荣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其他证据材料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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