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陈莉莉,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9********,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湖南英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之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莉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陈莉莉与蔡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已判刑)等人在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英杰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已判刑),徐某某(另案处理)为监事。英杰公司实际负责人是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熊某某实为英杰公司营销部门主管,专门负责打电话邀请被害人参会;徐某某实为英杰公司技术部门主管,负责APP平台制作。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以国家发改委、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国移动互联网信用管理中心、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在湖南各地市举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移动互联网+普及工程全国巡展”培训会议。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以英杰公司的名义与各被害人签订《移动互联网商业联盟服务合同》,注册费用每年18000元,合同期限1至10年不等,承诺公司为其免费制作“关键词”APP产品、上传、更新、维护和运营。事后,被害人知道上当受骗,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以种种理由搪塞。同年9月底左右,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秘密变换英杰公司办公地址,并进入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同年10月,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又以长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领公司)名义在湖南各地与各被害人签订《中小企业孵化基地产品合同》,收取注册费,销售APP产品进行诈骗。同年11月下旬,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解散英杰公司人员,纷纷逃离。2015年5月至同年11月期间,陈莉莉、陈某甲和蔡某某等人以英杰公司和讯领公司的名义,骗取27名被害人资金共计161.38万元,被其非法占有。
2019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邵阳市隆回县**路一出租屋将被告人陈莉莉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莉莉合同诈骗作案,涉案金额161.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工商注册资料、合同、收据、交易记录、相关证明、微信记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杨某某、彭某甲、熊某某、徐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谭某某、彭某乙、黎某某27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莉莉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莉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莉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丰收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莉莉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