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陈莹,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福建省福清市**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莹、陈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陈莹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与买家林某某约定好购买日本卷烟的数量、金额后,林某某便通过银行卡将购买日本卷烟的定金转账至被告人陈莹的银行卡账户。被告人陈莹收到烟款定金后,由高某某(又名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日本采购卷烟并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入境,并指使郭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助收件及转寄至漳州后销售给林某某。经审计,被告人陈莹与买家林某某买卖日本卷烟的交易金额共计1231053元人民币。2017年12月11日,民警在林某某位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栋**号的店铺内查获被告人陈莹销售给林某某的日本卷烟149条。经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核价,价格共计41058.44元人民币。
2、2017年9月30日起,被告人陈莹受高某某委托,以一个月5000元人民币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到福清市盛丰物流园内接收日本卷烟后送给买家。被告人陈某甲提到日本卷烟后,被告人陈莹会将福清各买家的联系方式告知陈某甲,再由陈某甲一一送货。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按照陈莹的指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接收一笔下家转账的61000元购烟款,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陈莹。2017年10月15日、16日、17日,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自然村盛丰物流园、福清市**村**号陈某甲的住处内查获张某某转寄的日本七星、万宝路等品牌卷烟369条。经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鉴别,均为真品卷烟。经鉴定,价格共计10036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银行流水清单、转账情况统计汇总表、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提供的说明、盛丰物流提供的涉案物流运单记录表及物流面单、快递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取的货物运输单据原件、情况说明、被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福建闽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福建闽才专审字(2018)第1199号专项审计报告;
3.证人高某某(何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龚某某、陈某丙、何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陈莹、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产品鉴别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福州市城南烟草专卖局出局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被告人陈莹、陈某甲的讯问视频、证人何某乙、龚某某的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莹、陈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运输、仓储等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被告人陈莹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92421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61368元,情节严重。上述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中
代理检察员:郑晨星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莹、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本案案卷六册,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