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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著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陈著安(曾用名陈春),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著安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由同案人薛某某(另案处理)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购入穿山甲(死体)一批,经走私入境后运输至同案人吴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5号-27铺的仓库内储存,伺机出售。期间,被告人陈著安为了从中非法牟利,介绍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向同案人吴某某购买穿山甲。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陈著安、同案人杨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雅居乐花园花间集旁边路段,以现金人民币4175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购得穿山甲(死体)747公斤。

2019年4月中旬,同案人吴某某与薛某某等人密谋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走私一批穿山甲(死体)到国内贩卖牟利。期间,被告人陈著安、同案人薛某某、吴某某共同去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购入穿山甲(死体)一批,后混入鱼类等海鲜冻品中经香港走私回国内。2019年6月24日,上述穿山甲(死体)一批辗转运至同案人吴某某、吕某某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永发路5号-27铺的仓库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起获穿山甲(死体)483只。经鉴定,均属哺乳纲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马来穿山甲死体,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共价值人民币19320000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陈著安在广西东兴市楠木山边境检查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材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著安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著安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陈著安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的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

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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