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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著明故意杀人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陈著明,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5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他人,2019年8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著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8时许,家住新邵县**镇**村的被告人陈著明与被害人瞿某某为彼此相邻村道发生争吵。相互辱骂几分钟后,陈著明认为自己受到侮辱,心头火起,便回家拿起厨房的菜刀藏在身后,趁瞿某某不备,右手持菜刀朝其脖子砍去,因瞿某某及时躲避,菜刀没有砍中其脖颈处,而是砍中其左颈前下方(左锁骨处),紧接着陈著明挥出第二刀砍中瞿某某后脑,导致瞿某某枕顶部受伤,瞿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8月9日,陈著明被抓获归案。

2019年8月13日,经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瞿某某皮肤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

2.接报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著明的供述;

6. 邵阳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著明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著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著明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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