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裕,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现住该处。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良福,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玫方,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银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74********,仫佬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街**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高峰,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彩萍,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本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燕,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镇**村**队,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永群,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裕、李某甲、罗某某、王玫方、银某某、黎高峰、姚彩萍、罗燕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6月8日至7月8日、自2016年8月24日至9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6年5月26日至6月9日、自2016年8月9日至8月23日、自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裕、李某甲、罗某某、王玫方、银某某、黎高峰、姚彩萍、罗燕等人组成诈骗团伙在海南省文昌市、澄迈县等地流窜作案,每次由三至五名被告人结伙作案,由一人负责找中老年妇女问路假称找老中医看病,一人假装认识该老中医将被害人带至另一路段,由另外一人假扮老中医的家人向被害人谎称其有灾难,需要现金或者金银首饰才能化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取出现金和首饰交给他们,得手后由负责开车的同伙接应后迅速离开现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1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陈裕、李某甲、罗某某、王玫方、银某某驾驶两辆小轿车到海南省文昌市内,由罗某某开车载着银英美负责找妇女问路,假称找一名公公看病,王玫方以知道公公住在哪为由将被害人徐某某骗至文昌市**学校对面的小巷处,由陈裕冒充公公的孙子,对徐某某说其有妖魔缠身,需要拿现金和金首饰做法术才能消灾,徐某某信以为真,将现金人民币27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847元的金项链等首饰(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交给陈裕,陈裕假装拿着现金和首饰和银某某进入小巷找公公消灾,随即由李某甲负责开车将其二人接走。
二、2016年1月4日早上,被告人陈裕、黎高峰、罗燕、姚彩萍等人在文昌市**镇**区以假装问路找老中医看病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骗到文昌市**超市附近,以拿现金和首饰为李某乙消灾为由,骗取李某乙现金人民币53020元。
三、2016年1月11日早上,被告人罗某某、王玫方、银某某伙同“阿某甲”(身份不详)、“阿某乙”(身份不详)等人在海南省澄迈县一镇,以假装问路找老中医看病的方式接近被害人曾某某,以拿现金和首饰为曾某某消灾为由,骗取曾某某现金人民币11340元。
四、2015年3月17日早上,被告人陈裕、李某甲、银某某等人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小区附近,以假装问路找老中医看病的方式接近被害人黄某某,以拿现金为黄某某消灾为由,骗取黄某某现金人民币101000元。
五、2015年3月25日早上,被告人陈裕、王玫方、罗燕、黎高峰等人在海南省文昌市**镇的交叉路口处,以假装问路找老中医看病的方式接近被害人蒙某某,以拿现金为蒙某某消灾为由,骗取蒙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
六、2015年12月8日早上,被告人陈裕、黎高峰、罗燕、姚彩萍等人在海南省文昌市**镇一市场附近,以假装问路找老中医看病的方式接近被害人黎某某,以拿现金和首饰为黎某某能消灾为由,骗取黎某某现金人民币402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73元的金首饰(经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七、2015年12月18日早上,被告人黎高峰、姚彩萍、罗燕等人在海南省定安县**镇**开发区**小区处,以假装问路找老中医看病的方式接近被害人吴某某,以拿现金和首饰为吴某某消灾为由,骗取吴某某现金人民币45000元。
2016年1月22日9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一路段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陈裕、李某甲、罗燕、黎高峰、姚彩萍抓获,同日13时许在文昌市**中学路段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罗某某、王玫方、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侦办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通话清单、陆川县顺发汽车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租车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境内旅客入住信息;
2.证人郑某某等5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等5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裕、李某甲、罗某某、王玫方、银某某、黎高峰、姚彩萍、罗燕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卡口监控录像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裕、罗某某、李某甲、王玫方、银某某、黎高峰、姚彩萍、罗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陈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5240元,被告人罗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187元,被告人李某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847元,被告人黎高峰、罗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48393元,被告人银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3187元,被告人王玫方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1187元,被告人姚彩萍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9393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裕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耀经
附:
1.被告人陈裕、李某甲、罗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玫方、黎高峰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银某某、姚彩萍、罗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9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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