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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施宇,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5********,汉族,大学三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号,住启东市****家园****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中旬,至启东市**镇、**镇等地,采用翻墙、翻窗等手段,入室盗窃4起,窃得人民币700元;抢劫1起,未劫得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0时许,携带水果刀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害人王某某宅,翻窗入户,在王某某宅二楼客厅茶几上一女士皮包内窃得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欲继续行窃时,王某某打开卧室房门,陈某某遂上前将王某某逼进该房间内,后持水果刀顶住王某某咽喉部位,逼迫王某某交出财物。因王某某丈夫陆某甲发觉异常响动后上楼进入房间,被告人陈某某与陆某甲对峙数秒后逃离现场。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晚,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害人朱某某宅,翻窗入室,欲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晚,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刘某某宅,携带切割机破坏窗户后翻窗入户,欲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4.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22时许,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害人陆某乙宅,翻围墙进入院内,欲入户实施盗窃时发觉有监控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在启东市**镇**家园**区**号楼楼下被启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所穿衣物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陆某丙、孟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害人陆某乙宅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在入户盗窃后,持凶器暴力恐吓、威胁被害人欲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实施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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