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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西龙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陈西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2019年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西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4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西龙和同案人刘祥(曾用名刘华,外号“老高”)、刘国(曾用名邓祖国,外号“眼镜”)(均已判刑)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村**酒吧消费期间,与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陆某某等人产生纠纷,随后打斗起来。被告人陈西龙在打斗中持匕首捅刺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致被害人黄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被锐器作用于左胸部和左腹股沟处致左肺破裂、左股动脉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受伤(经法医鉴定,均为重伤)。被告人陈西龙作案后与同案人刘祥、刘国逃离现场。2007年12月12日,同案人刘国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抓获归案。2007年12月24日,同案人刘祥在云南省彝良县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陈西龙在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提取的眼镜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 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陈西龙的供述和辩解;

6. 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 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西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彦操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西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十九册、光碟七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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