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82号
被告人陈见军(外号“和尚”),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日次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见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见军因缺钱用便在重庆市开州区、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等地通过推门、撬门等方式进入他人住房等实施盗窃,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93元。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房屋内,将被害人毛某某的一个木制“蜂箱”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将被害人姚某甲的一套“法事乐器”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房屋外,将被害人许某某的一个木制“蜂箱”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见军至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房屋内,将被害人姚某乙的人民币200余元盗走,当晚姚某乙找陈见军要回人民币265元。
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房屋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个“废旧电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5元。
2020年3月1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房屋外,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两个木制“蜂箱”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府对面山坡房屋内,将被害人邓某某的约六十斤“废旧钢筋”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0元。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村**组**号,进入将被害人李某某的房屋内,未盗得财物便离开。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村**组附近房屋内,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个木制“蜂箱”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府附近房屋内,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三只鸡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378元。
2020年3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路口房屋内,将被害人欧某某的一部荣耀牌20i型手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960元。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附近房屋内,将被害人雷某某的一套“农具”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70元。
2020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房屋内,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套“法事乐器”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50元。
2020年3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见军至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近,将被害人裴某某的一个胶合板材质“蜂箱”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80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陈见军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日、6月2日、6月4日、6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将部分涉案财物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欧某某、姚某甲、刘某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陈见军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见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见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见军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见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见军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 蒋泽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陈见军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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