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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训泽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116号 

  被告人陈训泽,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海丰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2000年4月21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2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训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训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陈训泽为了满足自己的吸毒需要,开始以贩养吸,通过先向吸毒人员收取毒资,再去汕尾辰洲向上家购买毒品;购得毒品回到海丰后,再将毒品交付给吸毒人员,从中赚取差价。至同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陈训泽通过上述方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蒋某某5次5小包,重4克,得款人民币3700元,从中赚得差价人民币630元;贩卖给陈某甲3次3小包,重2.4克,得款人民币2400元,从中赚得差价人民币270元;贩卖给许某某3次4小包,重3.2克,得款人民币3030元,从中赚得差价人民币330元;贩卖给“狗仔茹”1次1小包,重0.8克,得款人民币700元,从中赚得差价人民币100元。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训泽在海丰县**镇**村**村**号**号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被缴获结晶状疑似毒品1小包(重0.11克)、作案工具手机1部、吸毒工具冰壶1个。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结晶状疑似毒品1小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称重、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训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训泽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多人,重10.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训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训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训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4人12次,共重10.51克;还有犯盗窃罪的1次前科,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训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钦赐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训泽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刑事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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