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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诗候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89号 

被告人陈诗候,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94********,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3年2月2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3月19日、4月2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同年5月5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此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诗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诗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诗候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13号负2-2公路边,由龙某某放哨,陈诗候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和小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牌照为渝A9****白色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上的1个电瓶盗走,事后陈诗候将此次盗来的电瓶销赃,获赃款140元人民币后同龙某某平分。

二、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诗候独自来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虹桥路33号区委党校附近公路边,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和小刀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为渝B8*****大运牌轻卡货车上的2个电瓶盗走,事后陈诗候将此次盗来的电瓶销赃,获赃款120元人民币。

三、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诗候来到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秋实又一城公铁立交下露天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和小刀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为渝AA****跃进牌白色中型箱式货车上的2个电瓶盗走,事后陈诗候将此次盗来的电瓶销赃,获赃款100元人民币。

四、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诗候来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沱湾13号附13号倍特电动车门店外,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和小刀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辆电动车上的14个小电瓶盗走,事后陈诗候将此次盗来的电瓶销赃,获赃款4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陈诗候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宏远市场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抓获,陈诗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报警回执、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龙某某拘留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诗候的供述及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诗候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诗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020年5月一个月间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诗候所触犯的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诗候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诗候有多次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诗候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诗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诗候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小平

  检察官助理:李莎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诗候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件卷宗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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