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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诚、张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诚,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塘**号。被告人陈诚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0年4月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经减刑,于2017年11月1日释放。被告人陈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甲,曾用名焦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焦某甲曾因为赌博提供赌具,于2013年8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又曾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8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人民币四百五十元;于2016年4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2016年12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焦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汪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11年9月20日释放。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街道**居委**组**号。被告人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玖峰,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镇**村**号。被告人薛玖峰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0日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与前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于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薛玖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诚、张某某、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陈诚、张某某、程某某(另案处理)、朱某甲(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纠集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舒某某(另案处理),多次组织黄某某、朱某乙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国道旁**园、常州市新北区**小区别墅等地,以一天两场次 、“斗牛”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2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诚、张某某系赌档组织管理人员,陈诚个人非法获利人民3000余元、张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焦某甲多次在赌档内“抽头”,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汪某某多次负责保管庄峰、接送赌客,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席某某、薛玖峰多次在赌档内望风,席某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薛玖峰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诚、张某某再次纠集焦某甲、汪某某、舒某某、席某某、薛玖峰等人,组织朱某乙、朱某丙等人在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聚众赌博时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湖塘派出所及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赌博人员7人(均已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32800元、麻将牌40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1证人舒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陈诚、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诚、张某某、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诚、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诚、张某某为赌档的组织者,起主要作用;被告人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舒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陈诚、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舒某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诚、薛玖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诚、张某某、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诚、焦某甲、汪某某、席某某、薛玖峰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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