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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诚、熊峰等4人制造毒品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465号 

被告人陈诚,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7********,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小区**幢**。200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大足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2014年11月15日缓刑考验期满;2010年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峰,男,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2********,汉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乡**村**组**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贤德,男,生于199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5********,汉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乡**村**组**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渝,男,生于198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6********,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2010年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诚、熊峰、杨贤德、王渝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上旬,被告人陈诚与被告人熊峰通过网络认识,共谋到重庆市大足区制造冰毒牟利。2019年12月中旬,熊峰应邀来到大足区龙水镇筹划制造冰毒事宜。陈诚和熊峰在网上多次购买制造冰毒所需的化学原料和设备。期间,熊峰又邀约被告人杨贤德来到大足区帮助筹备制造冰毒。2020年1月16日,陈诚支付给熊峰制毒劳务报酬人民币13000元,熊峰分给杨贤德5000元。

2020年4月,陈诚邀约熊峰,熊峰邀约杨贤德来到重庆市大足区制造冰毒。4月26日,陈诚将熊峰、杨贤德安排在大足区棠香街道“亚鑫酒店”住宿。后,陈诚、易某某(另案处理)将熊峰、杨贤德带到大足区**镇**村**组李某甲空置房屋内制造冰毒未果。

2020年5月18日,陈诚伙同被告人王渝在大足区龙水镇盐井坡原八一钢厂废弃厂房内接通水电,将制毒原料、制毒设备搬至该厂房。5月20日,陈诚安排熊峰、杨贤德、王渝在该地点制造冰毒。熊峰带领杨贤德按熊峰手机图片中的制冰毒操作流程和步骤制造冰毒。王渝负责熊峰、杨贤德制毒期间的交通和生活,及时向陈诚汇报制毒进展。

2020年5月22日下午、23日凌晨,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人员将熊峰、杨贤德、王渝、陈诚相继抓获。5月22日晚,侦查人员在大足区龙水镇盐井坡原八一钢厂内查获陈诚、熊峰等四人制造生产的浅绿色疑似易制毒物质固液混合物142.75千克、棕褐色疑似制毒废液29.26千克、制毒原料若干、反应釜等制毒设备若干。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提取浅绿色疑似易制毒物质固液混合物中检出a-氰基苯丙酮、苯乙腈成分;提取的棕褐色疑似废液中检出a-氰基苯丙酮、苯乙腈、对二甲苯成份。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侦查人员从制毒现场提取的奶茶塑料瓶上提取的粘附物的DNA与王渝的DNA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从制毒现场提取的标有“乐虎饮料瓶”、水槽中手套一、水槽中手套二中的粘附物DNA与熊峰的DNA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从制毒现场提取的“蓝色水瓢”的粘附物DNA与杨贤德的DNA在D3S1358等已获得的相应基因座基因型一致。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查获的陈诚3部手机、王渝1部手机、熊峰2部手机、杨贤德2部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数据技术检验鉴定和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疑似易制毒物的浅绿色固液混和物142.75千克、疑似制毒废液29.26千克、“乐虎”饮料瓶、橡胶手套、水瓢、制毒设备若干、化学原料若干、标有收件人为陈诚、王渝的多个快递包裹纸箱;

2.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住宿登记表、快递运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通话记录、手机号客户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潘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李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诚、熊峰、杨贤德、王渝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现勘DNA及比对鉴定文书、陈诚、熊峰、杨贤德、王渝手机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扣押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7.电子证据:手机照片、手机电子物证截图、还原微信聊天记录等;

8、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线索来源、办案说明、指认照片、尿检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诚、熊峰、杨贤德、王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诚、熊峰、杨贤德、王渝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制造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诚等四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诚、熊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贤德、王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诚等四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对熊峰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建议对杨贤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建议对王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微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四名被告人现押于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卷和补充证据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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