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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01111991********,回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2013年4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宁夏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宁夏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银川市金某某阅海万家F2区D女郎皮肤管理中心店内,被告人陈某负责“放风”,张某某从店门缝隙中钻进店内,将店内的一部金色iphoneⅩmax手机和一部白色ipad平板电脑盗走,张某某将盗窃的白色ipad平板电脑留为己用,案发后追回,将金色iphoneⅩmax手机销赃,所得赃款被挥霍。经鉴定,被盗白色ipad平板电脑价值为900元,被盗金色iphoneXmax手机价值为5500元,合计6400元。

2、2019年11月3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银川市兴庆区金茂建材城“美蛙鱼头”餐厅内,被告人陈某负责在餐厅外“放风”,张某某从餐厅玻璃门缝隙中钻进餐厅内,将餐厅的一部VIVO牌粉色手机和部分现金盗走,所得赃款被挥霍。

3、2019年11月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某窜至银川市兴庆区民乐家园门口“朗诗德净水设备”店内,被告人陈某在店门外负责“放风”,张某某从该店玻璃门缝隙中钻进店内,将店内的一条红塔山香烟和一些零钱盗走,所得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盗窃金额64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韶慧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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