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明亮,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贡斌,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亮、陈贡斌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明亮、陈贡斌伙同徐某某(另案)、张某某(另案)、杨某某(另案)等人在巧家县**镇**小区门前的公路上,由徐某某手持钢管、陈贡斌手持长剑,陈贡斌用脚踢打刘 后,要求代某甲、代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交出其所骑摩托车的钥匙,后代某乙、王某某将摩托车钥匙拿给张明亮,张某某和杨某某将被害人代某乙、王某某的两辆鬼火牌摩托车骑走,后张明亮又将被害人代某甲的一辆鬼火牌摩托车龙头锁掰断后滑行骑走。案发后,巧家县公安局民警在陈贡斌家门口找到代某甲的摩托车,后民警将摩托车发还代某甲。张明亮、张某某等人得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分别将摩托车归还了被害人代某甲和王某某。经鉴定,代某乙、王某某、代某甲等人被抢的三辆鬼火牌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乙、代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明亮、陈贡斌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明亮、陈贡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亮、陈贡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抢走被害人代某乙、代某甲等人三辆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亮、陈贡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贡斌、张明亮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