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07号
被告人陈贤兴,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屯昌县人,家住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环标,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所。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90********,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指山市人,家住海南省五指山**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街**号**楼**房。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贤兴、许环标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陈贤兴在海口市美兰区**镇**街一民房内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被告人许环标。当日,许环标随即在海南省美兰区**坡镇**街一民房内再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包毒品冰毒转卖给购毒人员韩某某,期间许环标从中吸食了部分毒品冰毒。
二、2020年5月23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陈贤兴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街**号**楼**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容留陈贤兴、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部分毒品冰毒。
三、2020年5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陈贤兴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街**号**楼**房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王某某。
四、2020年5月27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陈贤兴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街**号**楼**房以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王某某。
五、2020年5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贤兴在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制药有限公司门口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被告人许环标。当日,许环标在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海南**制药有限公司门口再以2000元的价格将该包毒品冰毒转卖给购毒人员韩某某。
六、2020年6月4日2时许,被告人陈贤兴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街**号**楼**房内以666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容留陈贤兴、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部分毒品冰毒。
七、2020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贤兴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大道**街**号**楼**房内以6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容留陈贤兴、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部分毒品冰毒。
八、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陈贤兴在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门口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购毒人员严某某,后陈贤兴逃离现场,公安人员从严某某身上扣押到双方交易的毒品冰毒。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1克。
九、2020年6月6日21时许,购毒人员韩某某联系向被告人许环标订购毒品冰毒并支付定金500元。许环标随即联系被告人陈贤兴购买毒品。6月8日0时40分许,陈贤兴在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海南**制药有限公司门口以1800元的价格贩卖冰毒1包给许环标,在陈贤兴与许环标交易期间因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许环标处扣押到毒品冰毒1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4克。
经查,2020年5、6月份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所海口市龙华区南海大道**街**号**楼**房内容留被告人陈贤兴、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五次(包含上述三次)。
2020年6月7日,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美兰区**高速路口抓获被告人许环标。同年6月8日,许环标协助公安人员在海口市**大道**号海南**制药有限公司附近将被告人陈贤兴抓获。当日,陈贤兴协助公安人员在海口市**大道**站**街**号将被告王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公安人员从许环标、陈贤兴、王某某处扣押到其支付、收取毒资手机共计三部;从陈贤兴处扣押到一部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贤兴、许环标、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贤兴、许环标、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兴贩卖毒品九次,情节严重;被告人许环标贩卖毒品二次,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贤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许环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贤兴、许环标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贤兴、许环标、王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贤兴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许环标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贤兴、许环标、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涉案款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海口港水上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