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贤宣,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花园**幢**。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美剑,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里**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园**幢**。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之**,现住址: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贤宣、李美剑、林某甲、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获得江门市中小企业服务资质,被告人陈贤宣与被告人李美剑共同商议利用江门市政府对小微企业发放**政策,非法套取政府相关补贴。随后陈贤宣安排被告人钟某某负责与被告人李美剑的对接,被告人李美剑又联系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手中企业信息资源申请**补贴。四名被告人在**科技未实际向申请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将申请补贴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李美剑提供企业信息,由**科技申请补贴并最终瓜分的企业为35家,骗取政府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75000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提供企业信息,由**科技申请补贴并瓜分的企业为20家,骗取政府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贤宣、李美剑、林某甲、钟某某已经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发票、服务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告人陈贤宣、李美剑、林某甲、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钟某某、魏某某、冯某某、许某某、余某某、何某甲、徐某某、吕某某、黎某某、李某甲、周某某、李某乙、阮某某、陈某甲、朱某甲、林某乙、王某甲、曾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胡某某、何某乙、郑某某、王某乙、梁某甲、朱某乙、梁某乙、梁某丙、韦某某、施某某、李某丙、贺某某、蔡某某、李某丁、朱某丙的证言;
4.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宣、李美剑、林某甲、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政府补贴资金,其中被告人陈贤宣、李美剑、钟某某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275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林某甲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数额巨大,上述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贤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美剑、林某甲、钟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贤宣、李美剑、林某甲、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欧阳雪
附:
1.被告人陈贤宣、李美剑、林某甲、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陈贤宣现住江门市蓬江区**花园**幢**,联系电话:1372596****;李美剑现住江门市江海区**里**号,联系电话:1867500****;林某甲现住江门市蓬江区**园**幢**,联系电话:1342726****;钟某某现住江门市江海区**路**号**,联系电话:152190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案卷十册及光盘十八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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