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贤柏,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68********,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住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2007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25日因盗窃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贤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贤柏窜至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庆远社区“南湖春晓”,趁夜间无人之机,将“南湖春晓”10号楼、11号楼用于进户的10平方和2.5平方铜芯电线(型号:10㎡长262.9米、2.5㎡长6米)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铜芯电线以54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芯电线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平均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7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诉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贤柏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贤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贤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陈贤柏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龙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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