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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贵宾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贵宾,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贵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初,陈某某(已判决)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周某某欠陈某某人民币560元尚未归还,同月14日23时许,陈某某见周某某“微信朋友圈”显示其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的“迈阿密”酒吧玩耍,遂邀约被告人陈贵宾到酒吧外等待。15日1时许,周某某与其朋友一起走出酒吧时,陈某某便前去一拳将周某某打倒在地,接着陈某某与陈贵宾用脚、拳头一起踢打周某某的头部、腰部等位置,导致其鼻部、眼部多处受伤。周某某当即被送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治疗。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分别鉴定,陈贵宾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陈贵宾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医学诊断书、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贵宾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贵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贵宾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贵宾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贵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彭旭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贵宾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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