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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贵峰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64号

被告人陈贵峰,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3月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2月1日再次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贵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贵峰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陈贵峰至本区**路**号**网咖**楼一包间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nova7Pro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2,932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贵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照片等,证实其被窃移动电话1部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陈贵峰实施盗窃的经过事实。

3.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移动电话的价值。

4.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贵峰的到案经过情况。

5.相关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贵峰的身份情况。

6.有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贵峰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陈贵峰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贵峰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贵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贵峰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贵峰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秦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贵峰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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