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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陈贵权,男,197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号。被告人陈贵权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6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陈贵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6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龙安,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龙安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07年1月29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龙安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德华,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德华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1月24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9日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德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1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3日退回滨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滨海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贵权从石某某、刘某甲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将湘BE**** 轿车质押给石某某。后因逾期未能还款,石某某将湘BE****轿车以30万元转押给冯某某。后经多手转押,2016年6月,左某某以35万元的价格将湘BE****轿车转押给李某某。

被告人陈贵权获悉湘BE****轿车在李某某处使用后,于2017年9月11日经其妹夫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被告人陈德华为其纠集被告人陈龙安、刘某乙(另案处理)、“王卫”、“小胖”(身份不详,均在逃),并合谋抢回湘BE0666轿车。2017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刘某乙、等人分乘两辆轿车至**镇找到湘BE****轿车,后一路尾随李某某侄儿胡某某驾驶的湘BE****轿车至滨海县**镇**大道与**路路口信号灯处,被告人陈贵权指使乘坐的苏E0****轿车撞击湘BE****车尾,在胡某某下车查看时,被告人陈龙安、刘某乙等人将胡某某按倒在地,将胡某某身上宝马车钥匙抢走,陈贵权驾驶湘BE****车离开。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湘BE0666轿车价值人民币380000元。

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被告人陈贵权近亲属于2018年12月5日代为退赃人民币20万元,现已发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的供述与辩解;

5.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德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龙安、陈德华曾经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贵权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

2019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贵权、陈龙安、陈德华现均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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