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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贵盗窃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43号

被告人陈贵,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8月15日、9月2日、9月6日,被告人陈贵独自窜至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黄江镇黄牛埔村万盛佳百货实施盗窃,分别盗得7瓶100ml江小牌白酒、4瓶500ml江小白牌白酒、3瓶300ml江小白牌白酒、1瓶1.5L中国劲酒、1瓶475ml竹叶青酒、1盒美心牌月饼(价值共计约911.1元)。

2019年9月6日,被害人韩某某发现陈贵实施盗窃并将其控制后报案。公安机关到场将被告人陈贵抓获,当场缴回当日盗窃的7瓶100ml江小牌白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陈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贵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陈贵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贵判处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贵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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