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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超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出生于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居住于邻水县**镇**单元**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09年12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澳门赌博时认识了澳门“申博”赌博公司的工作人员“峰哥”,“峰哥”告诉陈某甲如果有人要做赌博网站的代理可以联系他,陈某甲遂在“峰哥”的委托下留下其电话号码。之后,陈某甲回到四川邻水遇见廖某某,廖某某问其能否拿到赌博网站的代理号,陈某甲遂通过电话与“峰哥”取得联系,并谈好自己与澳门“申博”赌博公司共同占股10%(陈某甲占3%的股份),陈某甲遂拿到“申博”赌博网站的caaa21代理号并将账号及密码告诉了廖某某,陈某甲与廖某某谈好自己占股份10%,廖某某占股份90%。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 廖某某伙同游某某、胡某某共同经营“申博”赌博网站的caa****代理号。 游某某、胡某某、廖某某各占股30%,赌博公司占股10%。该代理号由游某某负责管理,廖某某负责将所渔利的资金与陈某甲进行结算。之后,游某某又分了一个代理号Gaaa****给陈某乙,其中陈某乙占股20%,其余80%股份由胡某某、廖某某、游某某三人平均占股。游某某还从caaa21的代理号中分了一个赌博号caaa****给卿某某。另外,吴某某为赌博向该代理号投注人民币45OO0元,卿某某为赌博向该代理号投注人民币73900元,赖某某为赌博向该代理号投注人民币2000元。 廖某某将从中渔利的人民币1224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甲,陈某甲个人分得人民币3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廖某某,并由下级代理廖某某等人接受赌客投注,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建议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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