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超,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超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超将被害人王某某约出,当日21时许被告人陈超以言语胁迫、扣留财物、拉拽等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宝龙城市广场**酒店**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陈超以徒手击打、脚踹等暴力方式,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录制性爱视频威胁被害人王某某,期间被告人陈超多次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 年12 月20日3时许,因被害人王某某因头部受伤疼痛难忍,两人办理退房并前往福建省第二人民医院就诊。2019 年12 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陈超将被害人王某某带离医院,欲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回永泰,两人先行入住福州市台江区**酒店,期间被告人陈超再一次强行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日1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趁被告人陈超睡着离开。当日2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朋友陪同下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警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超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榕公鉴[2019]7634号鉴定书、榕公鉴[2020]52号;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陈超、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酒店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珺珺
检察官助理:方念念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超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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