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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超生、姚明旺诈骗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陈超生,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12月6日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姚明旺,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侦查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超生、姚明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超生经过王某甲 (已上网追逃)的介绍,从国内前往柬埔寨西卡努克港一家网络赌博公司内上班,在陈超生与王某甲上班期间,王某甲通过未实名注册的微信(微信昵称:天使的翅膀、天道酬勤)与受害人王某乙(微信昵称:老虎不吃菜)相识并取得信任后,王某甲与陈超生见受害人出手阔绰,随即想利用试玩账号虚拟赌博但谎称真实赌博的形式骗取受害人王某乙的钱财,但考虑涉案资金流向问题,王某甲与陈超生商议,想通过其同乡被告人姚明旺接收该笔资金,随后陈超生与姚明旺取得联系,告知其想诈骗他人钱财的意图,并答应给姚明旺8万元的好处费,随即姚明旺将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号告诉陈超生。2018年4月20日,王某乙将50 万元转入姚明旺的农业银行卡内,在该笔资金到账后,王某甲通过虚假微信聊天记录向王某乙谎称全部款项都已输光,后为了安抚受害人的情绪,陈超生指示姚明旺给受害人的账户退回9万元。同日,姚明旺将从其农业银行卡内取现33万交给陈超生,陈超生又将该款项交给王某甲,陈超生分的赃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出入境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说明,到案说明,办案说明,出所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陈超生、姚明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生、姚明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超生、姚明旺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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