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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超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29号

被告人陈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村**组**组**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8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10月11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7月7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5年5月5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6年2月22日被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12月26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9月13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8月7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5月22日包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4月29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超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楼道内,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踏板式雅迪电动车(不具备鉴定条件)车锁破坏、将车盗走,后及车销赃给他人。

当日,被害人余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阜阳路与北一环路交口一旅馆将被告人陈超抓获归案。并于2020年5月22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2020年7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超伙同他人来到合肥市庐阳区**期**栋**室门口,将被害人江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捷安特ATX850自行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369元)车锁剪开后将车盗走。

3.2020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超伙同他人来到合肥市蜀山区**花园**栋楼下的地下车库,将害人童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枣红黑色相间踏板式路基亚牌迅鹰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760元)车锁撬开,将车盗走。

4.2020年7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超伙同他人来到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号楼旁的车库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淡雅银蓝色踏板式斯米特牌战神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1796元)车锁撬开,将车盗走后藏匿于“盛大国际”附近。

2020年7月12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4日16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民警在滁州路**附近将被告人陈超抓获归案,同时根据其供述,将其藏匿的电动车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江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超的供述;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超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超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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