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950号
被告人陈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至8月13日,被告人陈超在重庆市两江新区**别墅区内,多次采用攀爬翻墙的方式入户盗窃手表、戒指、包等财物,后变卖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超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栋**室被害人张某甲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从衣帽间盗走一个棕色LV包、一个棕色GUCCI包、一个白色DIOR包。
2.2020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陈超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栋**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从衣帽间盗走一个黑色CHANEL包等财物。陈超随后从阳台翻入**栋**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从衣帽间盗走一个BALLY包等财物。
3.2020年8月6日中午,被告人陈超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栋**室被害人余某甲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从衣帽间和卧室盗走一个棕色LV包、一块浪琴手表、两枚蒂芙尼戒指。
4.2020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超采用上述方式进入**栋**室被害人余某乙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从衣帽间和卧室盗走一块卡地亚手表、一个黑色GUCCI包、一块浪琴手表、一枚卡地亚戒指。
5.2020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超再次进入被害人余某乙家中,从衣帽间盗走一个棕色LV包、一个绿色DIOR包。
6.2020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陈超再次进入被害人余某乙家中,从衣帽间盗走一个红色Roger Vivier包等财物。
被告人陈超将上述财物变卖后共计获利45800元。案发后,被害人余某乙被盗的黑色GUCCI包、棕色LV包、绿色DIOR包、红色Roger Vivier包均已找回并返还。其中,红色Roger Vivier包系根据陈超供述在垃圾桶找回,黑色GUCCI包、棕色LV包、绿色DIOR包系余某乙自行购回。经鉴定,该4个女式包均系真品,合计价值33500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陈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购物票据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甲、余某乙、张某甲、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超的供述和辩解;
5.真伪鉴定意见书;
6.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产,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陈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付 佩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超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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