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陈超,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超于2019年7月至11月,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以可以为李某某办理报废过期机动车保号为由,骗取李某某办理费用、过户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9万元。于2019年5月至11月,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妇幼保健院附近及大兴区西红门附近,以可以帮助董某某办理租赁摊位以及为其租赁房屋为由,骗取董某某共计人民币9500元。于2019年7月至12月,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理想城,以可以帮助刘某某承包大学食堂为由,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万元。于2019年4月至5月,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星公园,以能帮助姜某某其孙在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景山小学上学为由,骗取姜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超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85万元。
被告人陈超于2019年12月26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陈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超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超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江红
检察官助理:任文慧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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