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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跃辉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陈跃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跃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跃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采取剪线接线的方式,盗走被害人8部电动车销赃给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2186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福隆城东门,盗走被害人赖某某停放的芗城8****号黑色电动车1部。经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4元。

2.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龙文中学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龙文6****号黑色电动车1部。经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6元。

3.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碧湖建发双玺西门,盗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芗城5****号黑色电动车1部。经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6元。

4.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龙文中学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龙文5****号黑色电动车1部。经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0元。

5.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实验中学门口,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龙文6****号黑色电动车1部。经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7元。

6.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广场路段,分别盗走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停放的台江0****号电动车1部、芗城8****号电动车1部。经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3059元、2954元。

7.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跃辉到漳州市龙文区中海上湾工地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云霄0****号黑色电动车。经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2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跃辉在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开发区鹤鸣路新利达工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红色塑料把剪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赖某某等8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跃辉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龙文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跃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跃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18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跃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跃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跃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进格

检察员:杨舒婷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跃辉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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