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陈跃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街**号**幢**单元**室,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街**号**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10年10月1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诈骗于2016年11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跃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的事实
1、2018年8-9月间,被告人陈跃进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商行内,谎称自己是“漳州市**房地产采购部负责任人”,取得了商行老板被害人陈某乙的信任。2018年9月4日至9月16日,被告人陈跃进以**房地产公司要用酒为由骗走被害人陈某乙10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价值14990元)、4瓶赫斯顿葡萄酒(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陈某乙共计人民币6820元。
2、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跃进在漳漳州市芗城区**幢**号店**商行内,谎称自己是“**建筑公司老总”,取得了商行老板被害人吴某甲的信任。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陈跃进以介绍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6月间,被告人陈跃进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茶叶店内,谎称自己是“**建筑公司老总”,取得了老板被害人吴某乙的信任。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跃进以承诺大量采购其店内茶叶及酒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3斤茶叶(价值无法鉴定)后逃离。
4、2018年9月间,被告人陈跃进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便利店内,谎称自己是“漳州**房地产老总”,取得了老板被害人林某甲的信任。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陈跃进以让被害人林某甲用支付宝代其转账以及购买香烟统一由**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来结算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8000元及中华香烟8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7000元。
5、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跃进在漳州市芗城区**小**便利店内,谎称自己是“漳州**房地产工地负责人”,取得了老板被害人林某乙的信任。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陈跃进以让林某乙用微信代其转账,随后用现金还钱给林某乙为由,骗走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1300元。
6、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跃进谎称自己是“**房地产的开发商”,取得了被害人卢某某的信任,双方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陈跃进以为卢某某买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多次转账交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7、2017年9月间,被告人陈跃进在漳州市芗城区**村旁“**”造型店内,谎称自己是”漳州**地产老总”,取得了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双方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从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跃进以为郑某某买房、**房地产公司生意要用钱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多次转账共计人民币149900元。
(二)盗窃的事实: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跃进在漳州市芗城区**幢**室内,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卧室衣柜中一个2.09克的黄金戒指,一个3.67克的黄金戒指,一个23.46克AU9999手镯、一个34.74克AU9999手镯(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198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吴某甲、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陈跃进的供述和辩解;6、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等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跃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跃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少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跃进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陆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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