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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辉陈兵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陈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村**组,现住地**。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2016年11月28日被常德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非法持有枪支,2020年7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兵,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村**组,现住地**。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辉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陈兵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6月3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9日和7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9年以来,被告人陈辉、陈兵为索要**镇**村的黄土工程业务,多次滋扰曾某某(该项目承包商)、王某某(西湖管理区**局长),并以如果不将黄土业务包给自己将来就会阻工相威胁,王某某不堪滋扰给曾某某打电话,告知在同等价格及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陈辉、陈兵承包黄土工程。曾某某将黄土工程交给陈辉后,因陈辉聘请的西洞庭**公司跨区域运输违反了与西湖**公司的协议,后八轮车运输又不符合环保标准被西湖**公司多次举报被叫停。黄土工程因此停工并可能导致工期迟延,曾某某要西湖**公司和陈辉、陈兵协商,陈辉向西湖**公司提出每吨黄土要抽成8至10元被西湖**公司拒绝,曾某某从中调解,被迫答应陈辉以在现场打招呼的名义每吨黄土给陈辉和陈兵抽成4元(由曾某某和西湖**公司各负责2元)。最后陈辉和陈兵从该工程获得45000元抽成(其中陈辉分得2万余元、陈兵分得1万余元)。

2、2019年4月被害人殷某某到西湖管理区内非法采砂,殷某某将挖砂的地点告诉谌某某,谌某某说这个地点陈辉承包了树林,要给陈辉一点股份才有安全保障。殷某某通过谌某某找到陈辉,陈辉以该树林是自己的,如果在这里挖砂就要报警相威胁,殷某某被迫同意陈辉以入股形式分红,后给陈辉分红4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7月3日,陈辉和陈兵以黄土工程没有结账为由,到**村**路施工现场阻工,恐吓现场施工人员停工,现场负责人张某某报警后,陈辉和陈兵被警察劝走。同年9月1日和9月2日,陈辉两次恐吓现场施工人员停工,并要求施工方将原公路上的烂水泥板运到自己家里用来修房子填地基,分别由警察和他人劝说才离开。同年9月13日陈兵、卢某某等人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到施工现场阻工,并恐吓施工人员逼停施工,影响施工方混凝土的浇筑,同年9月14日陈辉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到施工现场阻工,并恐吓施工人员令其停工。陈兵、卢某某随后赶到施工现场,陈辉指使陈兵用手机将现场情况拍照。

因陈辉通过多次滋扰曾某某、王某某,以阻工相威胁索要混凝土工程未果,随后陈辉、陈兵又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到现场阻工,仍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陈辉遂指使陈兵以实名方式,到常德市**局、湖南省**局上访,在该部门对陈兵进行回复时,陈兵以未得到处理为由予以回避。陈辉、陈兵在省、市两级上访后,索要混凝土工程的目的仍没有达到,2019年10月陈辉指使陈兵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并负责其上访费用,陈兵连续5次以质量严重不合格为由向国家**局上访,期间陈辉分多次共向陈兵支付费用4500元。

三、强迫交易罪

2019年6月,被告人陈辉看到“美丽乡村”工程在**村**组施工,陈辉以自己是2组的人,且父亲陈某某是泥瓦匠为由到工地上阻工,要求到工地上做事。被害人戴某某赶到现场后,陈辉气势很凶,要承包2组的工程。戴某某跟陈辉说可以跟着自己做或者另外再做一部分工程,但陈辉态度强硬要承包2组的工程,戴某某被迫无奈将2组剩余工程让给陈辉去做。事后陈辉将剩余工程交给陈某某等人去完成,完工后陈辉从伍某某处领取工资18000元,陈某某领取工资406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材料货物运输合同、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领条、施工记录、信访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报告、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饶某某、伍某某、谌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殷某某、曾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采取滋扰、哄闹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采取滋扰、哄闹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辉、陈兵在第一笔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中系共同犯罪,其中陈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陈辉、陈兵系犯数罪,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达夫

2020年7月24日

附:1.二被告人现押常德市看守所,陈辉联系方式1397363****,陈兵联系方式15616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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